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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章:穿过不认帐?鉴赏期的罗生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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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派对后的「礼服孤儿」

「林律师,妳评评理!这件裙子标价两万八,她穿去凯悦饭店开完派对,标签都剪了,现在跟我说她『不满意』,要行使消保法的七天无条件退货权?」

说话的是一家精品服饰店的老板娘,她提着一件香槟色的丝绒晚礼服,气得胸口起伏。礼服领口甚至还隐约透着一丝淡淡的香水味与粉底痕迹。

对面坐着的客户,是一位穿著名牌运动服、一脸无所谓的网红「甜甜」。

「律师,消保法第十九条规定,通讯交易的消费者享有七天鉴赏期,且『不需说明理由』即可退货。」甜甜滑着手机,头也不擡地说,「我是在她们粉专私讯买的,这就是通讯交易。既然我不喜欢,我就要退,这是我的法律权利。」

晨曦推了推眼镜,看着那件「饱经风霜」的礼服,又转头看着老江。老江正拿着放大镜,对着礼服的腋下处猛瞧,随后发出一声惊叹:「哇,这汗渍的形状,简直像是一幅抽象画啊。」

2. 「鉴赏」不等于「试用」

晨曦清了清嗓子,正色道:「甜甜小姐,法律给予七天鉴赏期,是为了补足消费者在网路购物时『无法亲自检视商品』的劣势。但请注意,鉴赏期的原意是让妳『检视』,而不是让妳『试用』,更不是让妳当作『免费礼服出租店』。」

「有差吗?法律又没说不能穿。」甜甜反驳。

「当然有差。」晨曦翻开《消费者保护法》,语气转为严厉,「根据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,消费者退回之商品应保持『原状』。如果商品因为妳的使用导致『价值减损』,卖家虽然不能拒绝妳退货,但她可以向妳请求赔偿该价值的减损,这在法律上叫做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『回复原状』责任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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